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嘉義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資訊教育及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鄰近縣市尚未組織本業商業同業公會而經營電腦業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址設於嘉義市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業 務

第五條:本會業務如左:

  1.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2.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3.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4.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5. 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之舉辦事項。
  6. 關於會員之商品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7.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8.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9.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10.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11.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12.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13. 依其他法領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電腦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門市部經營電腦業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會員非因廢去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會員所派之代表以一至七人為限,非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不得隨時增減之。

第九條:本會員之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廿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會員代表得因會員業需要隨時改派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1.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 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應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防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推派會員撤換。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不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由候補之。
  4. 經停職仍不履行者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公司行號不依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除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算其應繳會費外,由本會書面通知其於三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逾 期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罰鍰仍不入會者再報請主管機關罰鍰至入會為止。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者,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由理事就當選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票多者為當選,理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以無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選舉、罷免理、監事。
  2. 通過及修正章程。
  3.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4.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5. 會員之處分。
  6. 財產之處分。
  7. 會員營業之統籌。
  8. 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1.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召開會員大會。
  4. 通過會員入會、退會及所派會員代表人數。
  5.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6.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7.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8.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定任務。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襄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及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3. 監察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項。
  4. 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六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選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1.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4. 其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5. 連續不出席理、監事會議二個會次者。

第二十八條:凡對於本會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理事長提經理會通過後敦聘為顧問,惟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條: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辦,其辦事規則另定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三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居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選、監選。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 變更章程。
  2.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 理事、監事之解聘。
  4.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5. 財產之處分。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准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出席。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理事、監事開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1. 入會費:每一會員新台幣參仟伍佰元,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2. 常年會費:每一會員代表均應負擔同額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三佰元,年分一次繳納之。
  3. 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關籌集之。
  4. 委託收益: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後徵收之。
  5. 利息收入: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6. 特別捐款:應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勸募。

第四十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一條:本會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均應提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二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三條:事業會之分擔每一參加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廿,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四條: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五條: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六條: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之。

第四十七條:興辦事業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企業所有,應依商業團體法第卅九條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辦理之。

第五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嘉義市政府修改之。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嘉義市政府備案施行。